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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和《绿色产业指导目录》与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的比较讨论(一)
来源:气候债券倡议组织
作者:
2021-08-09

  一、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简介

  (一)背景

  为了在2050年前达到温室气体排放中性的目标,欧盟承诺到2030年实现三个主要的气候和能源目标,包括:

  ▪温室气体排放量与1990年相比至少减少40%

  ▪可再生能源在最终能源消耗中至少占32%

  ▪整体经济活动与无措施情景(BAU)相比至少降低32.5%的能源消耗

  在全球层面,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SDG)、《巴黎协定》承诺和其他环境目标将需要大量投资,资金需求远远超出公共部门的支持范围。为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每年需要吸引数千亿美元的私人资本,欧盟预计实现主要的气候和能源目标需要在未来几十年内每年增加1,700至2,900亿欧元的投资。因此,改革现有金融体系以调动和重新引导私人资本支持履行欧盟的气候、环境和可持续性承诺是所有气候和可持续发展目标成败的关键。

  为支持和落实气候与可持续发展议程,欧盟委员会公布了改革欧盟金融体系的战略,并且基于欧盟高级专家组(HLEG)对可持续发展融资的建议,于2018年3月发布了《可持续发展融资行动计划》。该计划详细说明了欧盟委员会预采取的十项行动要点以及实施时间表。

  欧盟《可持续发展融资行动计划》的最显著要点包括建立一个新的欧盟可持续活动分类体系,即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将环境可持续性纳入机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人的受托责任,并采取措施改善企业非金融和气候相关信息的披露。该行动计划是欧盟努力将可持续性考虑因素纳入融资体系的重要一步,并包含多项立法和非立法措施。

  其中,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是对低碳经济活动重新定位的最大进步之一,有助于缩小自《巴黎协定》以来日益明显的气候行动和实体经济投资之间的差距。

  (二)制订过程

  ▪2016年12月,欧盟成立可持续金融高级别专家组(HLEG),并在2018年1月发布开创性的《欧盟经济体可持续融资》最终报告。这些建议作为欧盟《可持续发展融资行动计划》的基础,促成欧盟技术专家组(TEG)的成立。

  ▪2018年3月,欧盟委员会通过了欧盟《可持续发展融资行动计划》,该计划提出了全面的欧盟战略,旨在调动私人资本实现可持续投资,提高透明度并管理与气候变化和环境退化相关的风险。《行动计划》宣布了较详尽的十项行动要点,在遵循这些行动要点的基础上,欧盟委员会在2018年5月提出的三项立法进程将进一步激励和引导私营部门投资绿色和可持续发展。这三项立法工作分别是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可持续相关披露,及气候基准及其ESG披露。

  ▪2018年5月,欧盟委员会任命来自金融、学术界、社会组织和工业界的专家组成了技术专家组(TEG),包括了三十五位正式成员和观察员,并得到近两百名选定专家的支持,拟定为达成欧盟可持续目标需要实现的经济活动清单和环境绩效水平。自2016年12月开始的两年半时间里,可持续金融高级别专家组(HLEG)和技术专家组(TEG)举办了两场大型问询会,广泛向利益攸关者征求意见,听取了众多反馈,并发布相关报告。

  ▪2019年6月,欧盟委员会技术专家组(TEG)连续发布了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EU Taxonomy)、《欧盟绿色债券标准》(EU Green Bond Standard)以及《自愿性低碳基准》(Voluntary lowcarbon benchmarks)三份报告。上述报告是欧盟《可持续发展融资行动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会成为欧洲金融领域新监管框架的制定基准,为欧盟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迈出重要一步。



  (三)主要特点和覆盖内容

  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简称《分类方案》)旨在为政策制定者、行业和投资者提供实用性工具,识别具有环境可持续性的经济活动和投资机会。《分类方案》的重要性在于其明确了欧洲地区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下经济活动必须符合的标准,识别和构建促进实现六大环境目标的绿色经济活动。这些目标包括:气候变化减缓、气候变化适应、海洋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保护、循环经济、废弃物防治和回收、污染防控、保护健康的生态系统。

  《分类方案》中六十七项经济活动的技术筛选标准的建立基于“实质性贡献”(Substantial Contribution)和“无重大损害”(Do No Significant Harm/DNSH)两大原则。若要被纳入拟议的欧盟《分类方案》,一项经济活动必须对至少需要为六项环境目标中的一个或多个做出重要贡献,并对其他五项没有重大损害,并且要满足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Social Safeguards)。



  “实质性贡献”原则

  根据对六项环境目标做出实质性贡献的绩效标准,《分类方案》列出了一份经济活动清单,涵盖多个与减缓和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领域,包括制造业、农业、交通运输、建筑、电力、水、废弃物、信息和通讯技术等。此外,《分类方案》为评估经济活动在气候变化适应领域的贡献提供了方法论和可行范例,并为准备参考《分类方案》的投资者和其他目标用户提供了详尽的指南和案例。

  “无重大损害”原则

  《分类方案》对几乎所有被纳入的经济活动进行了评估,判断其是否对其他环境目标有重大危害性。大约70%的“无重大损害”标准可以通过遵守相关欧盟环境法规来满足。虽然“无重大损害”一般适用于对于经济活动的评估,但具体的评估可在公司和项目层面进行。这对公司和项目的环境管理数据的收集及披露提出了较高要求。

  推动“棕色到绿色转型”

  除了支持针对绿色低碳项目投融资活动,《分类方案》同样也对从棕色向绿色转型潜力的经济活动给予支持,涵盖了部分尚不属于绿色低碳的经济领域和活动。这些领域和活动被认为在未来可以向低碳转型,或者在政策激励下可以为应对气候变化作出重大贡献。

  但这些活动必须显着提升其业绩,超越行业平均水平,不造成碳密集型资产或流程的“锁定”效应。这些活动的技术筛选标准将进行定期修订,随着时间的推移更加严格。《分类方案》提出了支持部分高排放部门的经济活动向达到规定门槛的相关过渡措施,如能效措施和流程改进。

  (四)最新进展和下一步

  欧盟技术专家组的任务期限已延长至今年年底。在这段时间内,专家组将优化并进一步完善《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中的技术筛选标准。与此同时,专家组会接受公众咨询,并制定关于分类方案实施和使用的进一步指导意见,支持欧盟委员会拟定可持续金融授权法案。

  虽然《分类方案》仅适用于在欧洲从事可持续金融活动的欧洲和外国市场参与者,但它可能会在欧盟以外的地方使用。目前相关国家政府、国际组织、研究机构和行业组织在积极参与协调和研究工作,以确保欧盟《分类方案》与其他现有绿色分类标准(例如中国、东盟相关绿色项目分类目录)的可比性和长期趋同性。欧盟委员会也将在未来对《分类方案》进行修订,或将其他经济活动加入清单。

  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的出台,有助于促进全球各国政策制定者和监管机构加快在可持续金融监管体系建设的进程。目前马来西亚,印度、摩洛哥和日本等国也在其绿色债券指导文件中列入了符合条件的资产清单。例如东盟的绿色债券标准包含了绿色项目类别并明确排除化石燃料,日本环境部在其绿色债券指引中也提供了符合条件的项目清单。中国人民银行更是早于2015年便发布了《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提供适用绿债发行的项目清单。

  此外,其他国家也开始效仿欧盟的技术专家组模式,比如英国成立了绿色金融专家组,加拿大成立了可持续金融专家团。目前,澳大利亚也在金融领域成立了澳大利亚可持续金融倡议组织。

  二、《绿色产业指导目录》、《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与《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的比较



  (一)指导原则

  从制定目的和基础来看,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以下简称《分类方案》)以欧盟地区气候变化和环境政策为基础,以《巴黎协定》——尤其是在2050年之前实现净零碳排放,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明确了哪些经济活动具有环境可持续性,促进资金流向这些经济活动。

  发改委《绿色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产业目录》)的制定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基础,旨在厘清绿色产业边界,引导政策和资金促进绿色产业发展。与《分类方案》突出气候变化相比,《产业目录》主要以污染防治为着力点,但并未描述其详细制作背景和政策基础。

  中国人民银行《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以下简称《项目目录》)则是针对绿色债券市场而制定的,其目的非常明确,即对绿色债券进行比较明确的界定,减少非绿色项目假借绿色债券的名义融资,促进绿色债券的信誉,规范绿色债券市场的发展,为真正的绿色企业、资产和项目提供融资。

  从环境目标的角度来看,《分类方案》可持续经济活动的识别基于六大环境目标:气候变化减缓、气候变化适应、海洋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保护、循环经济、废弃物防治和回收、污染防控以及保护健康的生态系统。一项经济活动如要被《分类方案》认可为环境可持续,则需对至少一个环境目标作出实质性贡献(“实质性贡献”原则),且对其他五个环境目标没有重大损害(“无重大损害”原则),并满足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标准,同时符合技术筛选标准。

  《产业目录》则是除了“污染防治”以外并未明确其他环境目标。《项目目录》虽未明确提出环境目标,但其指导原则表明《项目目录》是在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环境污染、资源约束和生态退化的形势下制定的,一级分类也显示了环境目标,即节能、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清洁交通、清洁能源、生态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但并未像《分类方案》一样突出气候变化。

  与《分类方案》相比,《项目目录》并未规定各环境目标之间的关系。这样的做法所带来的一个问题是,如果一个项目涉及多个环境目标,而这些环境目标之间有所冲突,则对于该项目是否被认定为绿色可能会存在争议。

  比如一个污水处理项目在污染防治和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方面具有环境效益,但如果它能耗过高或它的建设并未考虑气候变化风险,则从节能或气候变化适应的角度来看该项目不具有或具有负面环境效益,按照《项目目录》目前的做法,该项目属于绿色项目,但从整体环境效益的角度来看,该项目不一定属于绿色项目。

  《分类方案》的其他指导原则还包括:便于使用、建立灵活动态的工具、对行业具有包容性、支持从“棕色”3到“绿色”的转型、纳入整体经济体系内的经济活动。《项目目录》的研究和编制贯彻的基本原则包括:符合国情、环境效益显著、简单清晰、持续调整以及与国际接轨。

  总体来说,《分类方案》和《项目目录》对其指导原则均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包括目的、基础和环境目标等,而《产业目录》的相关描述较少。

  (二)适用主体

  《分类方案》旨在增强投资机构对长期、可持续的投资机会的需求,从而促进企业披露其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分类方案》,即是否具有环境可持续性。拟定的《分类方案》监管条例主要针对两大类主体:针对市场机构将其金融产品或企业债券贴标为环境可持续进行销售而采取措施或设定规定的欧盟成员国或整个欧盟;提供环境可持续或类似特点的投资金融产品的金融市场机构。

  其中,金融市场机构指提供基于保险的投资产品的保险事业(IBIP)、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提供投资组合管理的投资管理公司、提供职业退休金或养老金产品的机构、合格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社会企业基金管理公司和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承诺(UCITS)管理公司。金融产品指投资组合管理、UCITS基金、另类投资基金、IBIP、养老金产品和养老金计划。银行并未被纳入“金融市场机构”的定义,但可自愿使用《分类方案》。

  具体来看,在拟定的《分类方案》监管条例下,将投资产品贴标为环境可持续进行销售的机构投资者和资产管理机构需要解释是否以及如何使用了《分类方案》的标准。投资者可以声明他们正在寻求投资符合《分类方案》的活动,或披露所偏好的决定投资是否具备环境可持续性的方法学。

  与《分类方案》适用于投资机构不同,《产业目录》旨在作用于整个经济体,为绿色产业的定义提供依据,其制定主要针对决策部门,作为各地方、各部门制定绿色产业相关政策措施的基础。有关部门可以根据《产业目录》以及各自领域和区域发展重点出台投资、价格、金融和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支持绿色产业发展。虽然目前《产业目录》尚未提出关于各部门和市场机构应如何使用的具体要求,但发改委将联合相关部门制定更为细化的子目录,为各机关、团体、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指引,提高《产业目录》的可操作性。

  《项目目录》则主要用于绿色债券发行人,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政策配套,为绿色债券的发行提供指引。发行人可以使用《项目目录》来确定绿色债券标的项目,以确保标的项目真实具备环境效益。

  (三)分类依据

  《分类方案》旨在尽可能全面地覆盖经济体系所有活动,因此它以欧洲行业标准分类系统NACE为框架,在NACE系统内的经济活动中识别出哪些具备环境可持续性。《分类方案》认识到NACE具有一定局限性,如气候变化适应活动缺乏对地点的考虑、未覆盖个人行为活动等,因此对NACE系统包含的经济活动进行了一些补充,未来也会有更多的活动被纳入。

  以气候变化减缓和适应为首要目标,考虑到明确高碳排放的、或有利于降低其他行业碳排放的经济活动的需要,《分类方案》识别出七大类经济活动,包括:农林渔业,制造业,电力、燃气、蒸汽和空调供应,水、污水处理、废弃物和修复,运输和储存,信息通讯技术以及建筑(建筑和房地产活动)。这七大类经济活动的总碳排放量达所有NACE系统经济活动碳排放的93.2%。

  《产业目录》和《项目目录》关于分类依据的描述不多。与《分类方案》类似,《产业目录》也旨在覆盖经济体系内所有行业,范围较广。但《产业目录》并未像《分类方案》采用NACE系统一样构建或明确表示行业分类的框架。《项目目录》的分类则依据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名称和代码。

  (四)筛选标准

  《分类方案》对有助于实现气候变化减缓和适应两个环境目标的经济活动设置了原则并作出了具体的定义。

  《分类方案》明确了三大类对气候变化减缓具有实质性贡献的活动:

  ▪已达到低碳的经济活动,包括固碳活动、零碳或近零碳活动(如零排放运输、接近零排放的电力项目和植树造林项目)

  ▪有助于实现2050年零排放经济转型但目前尚未接近净零碳排放的活动(比如碳排放量小于100gCO2e/kWh的电力项目、碳排放低于50gCO2e/km的汽车)

  ▪能够实现低碳性能或实现大幅减排的活动(比如制造风力涡轮机或者安装高效锅炉的业务)

  根据这些定义,《分类方案》在七大类经济活动的基础上识别出六十七项子活动,并设定了相应的技术筛选标准。

  《分类方案》也为对气候变化适应具有实质性贡献的经济活动作出了定义:

  ▪尽可能并尽力减少重大物理性气候风险的经济活动

  ▪未对其他气候变化适应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经济活动

  ▪产生气候变化适应相关成果的经济活动,且其成果可用适当的指标进行定义和衡量

  基于这三大原则,《分类方案》在七大类经济活动的基础上初步识别出九项子活动,并设定相应筛选标准。下一阶段的《分类方案》将重点对气候变化适应活动进行补充。

  所有对气候变化减缓或适应有实质性贡献的经济活动都需要通过评估确保其未对其他环境目标,(即海洋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保护、循环经济、废弃物防治和回收、污染防控以及保护健康的生态系统)造成重大损害。长期来看,《分类方案》将会逐一制定原则以识别对其他环境目标具有实质性贡献的经济活动。

  《产业目录》和《项目目录》并未对符合环境目标的产业或项目进行系统性定义(比如如何定义一项产业或项目属于“污染防治”,以及污染防治的目标是什么),而是直接将符合要求的产业或项目一一列出。从目前资料来看,无法明确判断将产业或项目纳入《产业目录》和《项目目录》的原则和要求是什么。

  《分类方案》设置了二级分类,《产业目录》和《项目目录》设置了三级分类,但最后一级的分类(即经济活动/产业/项目)的颗粒度和详细程度都是类似的。而且与《分类方案》对二级分类经济活动设置详细的技术指标类似,《产业目录》和《项目目录》的大部分三级分类都具有相应的政策文件和标准要求。

  《产业目录》和《项目目录》在筛选标准上与《分类方案》最大的差异在于碳排放指标。《分类方案》根据气候变化减缓目标,为六十七项子活动一一制定了详细的碳排放指标(见表四),并针对其他环境目标提出了定性要求。而《产业目录》和《项目目录》并未在碳排放,或气候变化减缓方面制定具体的筛选标准和指标,其中《产业目录》着重在能效和污染防治方面设置了详细的指标。

  虽然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明确支持部分产业和经济活动从棕色到绿色的转型,但并未包括最终破坏气候减缓目标的经济活动,例如火力发电项目(详见表四)。提高这些活动的能效和减少污染排放可能会带来短期效益,但欧盟技术专家组认定它们与可持续金融分类标准的长期目标不一致。



  筛选原则、标准和指标的不同导致《产业目录》、《项目目录》和《分类方案》所认可的经济活动/产业/项目有所不同,下表为概览。《分类方案》所识别的经济活动除了通讯技术类未设置除气候变化减缓以外的目标,几乎所有都需要满足六大环境目标。



  关于具体范围、筛选标准和指标的比较将进行另行研究并于近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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